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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1月起延长
发布时间:2009/12/30 10:23:00  浏览次数:2986
      从1月1日起,增值税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将从90日延长至180日,以解决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同时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据了解,从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90日的抵扣期限相对较短,部分纳税人因多种原因导致扣税凭证逾期申报,使得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了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90日的抵扣期限延长至180日。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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