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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预提工资列支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5/20 9:56:59  浏览次数:5898
工资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跨年度支付的工资薪酬,只要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并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但是,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薪酬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我们通过上海12366国税热线了解到,上海对于工资性费用的扣除是选择的收付实现制,即计提的工资应在发放年度扣除。
从长期来看两者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我们举例来说明一下:一家企业2011年年底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10万元,2012年1月份发放,2012年底应付职工薪酬余额12万元,2013年1月份发放。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那么该企业在2011年和2012年均不需要对工资性费用做纳税调增。但如果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工资性费用只能在发放年度扣除,则该企业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2万元,调减10万元。
结论:到底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是否可以在当年扣除,需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就需在年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就不需在年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熟悉掌握国家及地方各项法规才能让公司提前规避各项纳税风险。
附    件: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批示意见: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应该作如上处理,即十二月份预提的工资待到次年实际支付以后,再在次年的所得税申报时调减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近两天刚刚查到总局的一个答疑,针对这个问题的答复是只要12月份预提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可以不作纳税调整。你可根据贵单位实际情况自己选择处理。如有疑惑,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答复单位: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3-05-16 1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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