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2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 参与讨论:
会计论坛
问:内资及外资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他人等这类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何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又如何填报?以及相关的法规?请赐教,谢谢!
答:上述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业务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在会计处理方面,根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的相关规定,上述视同销售业务不确认收入,而应按成本转帐。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上述视同销售收入填列在申报表第2行,相应的销项税额填在第11行;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上述视同销售收入填列在附表一(1)第13行,相应成本填列在附表二(1)第14行,分别在主表第1行和第7行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