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9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将从10月1日起全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
三、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与以往区别:以往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要先到工商部门登记,再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部门对企业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后,把登记信息录入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一网互联”实现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原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表格基础上,新增了“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等项目;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再凭《清税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各 (区)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为企业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可通过变更登记或直接换照两种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同时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均无须交纳费用。
特此通告。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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