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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不需“价税分离”
发布时间:2011/1/7 16:08:50  浏览次数:3286

 

■导语

购进农产品,依据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收购农产品的成本=买价×(1-扣除率)。很多学员认为买价应是“含税”的,计算进项税额的时候应先对“买价”进行价税分离,然后再计算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买价÷(1+13%)×13%。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下面我们分析具体原因。

■难点剖析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

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免税项目,对农业生产者不征收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税负转嫁使国家对农业生产者所免的增值税转嫁到农产品收购者身上

由于增值税是流转税,具有税负转嫁功能,对农业生产者免的增值税会转嫁到农产品收购者身上。国家对于农业生产者给予的免税政策实际是要由农产品收购者来买单。

例如,农业生产者为甲销售自产农产品1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加工生产出产品后以2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丙。则甲、乙、丙的税收负担情况如下:

甲: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税负为零。

乙:销售货物,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纳税额是200×13%=26(万元),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实际增值是(200-100)万元,但实际纳税是200×13%=26(万元),乙公司实际负担了国家对甲所免的税款。

丙:购买乙生产的产品时,支付的增值税是26万元。

3、凭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解决了税负转嫁带来的问题

假如规定乙公司可以凭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则上述情况会变为:

甲: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税负为零;

乙:销售货物,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纳税额是200×13%-100×13%=13(万元),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实现增值(200-100)万元,实际纳税是100×13%=13(万元),与乙公司的情况相符,国家免征甲的增值税没有由乙负担。

丙:购买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时,支付的增值税是26万元。

所以说,税法规定收购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意义在于解决税负转嫁的问题。

4、收购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不存在“价税分离”的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收购者收购的农产品实质并不含有增值税,所以税法规定: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并不存在“价税分离”的问题。

■温馨提示

类似的情况还有一处,就是支付运输费用,按运费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时候,也不存在对“运费”价税分离的问题,进项税额=运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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